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428号
原告:宋和,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道升,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和诉被告张道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和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宋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