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215号
原告:刘长胜,男,汉族,1952年12月13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威,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胜诉被告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拒绝公告送达,应认定为被告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长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刘长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