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2112号
原告:李想,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魏伟,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想诉被告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想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李想负担。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