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想与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31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2112号

原告:李想,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魏伟,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想诉被告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想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李想负担。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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