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市洲游机械加工厂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芝佛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27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306号

庭长签发:

院 长    签 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306-1号

原告长春市洲游机械加工厂,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长吉公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皞。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进大街2552号。

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董事长。

被告长春芝佛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育才街。

法定代表人韩英彪,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洲游机械加工厂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芝佛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

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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