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942号
原告:长春市怀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东荣大路荣光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丛怀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长远、孙炜竟,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庆华、王亮华,吉林融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怀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长春市怀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8元减半收取,即25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国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彦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