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55号
原告:长春绿新君悦市场有限公司,住所: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世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省金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绿新君悦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金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绿新君悦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绿新君悦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绿新君悦市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春绿新君悦市场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