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贤柱与吉林省华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2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49号

原告:李贤柱,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柱与被告吉林省华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贤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李贤柱承担。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马书丽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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