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33号
原告:长春市红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长河。
委托代理人:张新峰,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苟秀秀,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亚非,女,1971年6月15日生,现在长春市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红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亚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市红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红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