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442号
原告刘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陈欣欣,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诉被告陈欣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阳承担。
审 判 长 蔺德才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