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重字第00036-1号
原告:宫喜生,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理人:宫文远(系原告之父),男,汉族,1958年1月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陈长远,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克山,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伟,男,汉族,1972年1月3日生,个体,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力,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程晓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锐,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喜生诉被告周国伟、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喜生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宫喜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喜生撤回对被告周国伟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黄正男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