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喜生与周国伟、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5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重字第00036-1号

原告:宫喜生,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理人:宫文远(系原告之父),男,汉族,1958年1月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陈长远,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克山,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伟,男,汉族,1972年1月3日生,个体,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力,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程晓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锐,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喜生诉被告周国伟、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铁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喜生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宫喜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喜生撤回对被告周国伟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丽红

审 判 员  黄正男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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