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万桥,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周发忠,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周万强,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周万航,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周万延,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周万彬,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芶江镇。
法定代表人张继刚,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宣佐,芶江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信松,贵州省遵义县林业绿化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第三人蒲朝荣,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蒋尚华,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蒋尚国,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蒋尚强,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芶江镇义源村龙江二组。
负责人:周万彬组长。
原告周万勇、周万桥、周发忠、周万强、周万航、周万延、周万彬诉被告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蒲朝荣、蒋尚华、蒋尚国、蒋尚强、芶江镇义源村龙江二组林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万勇、周万桥、周发忠、周万强、周万航、周万延、周万彬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万勇、周万桥、周发忠、周万强、周万航、周万延、周万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万勇、周万桥、周发忠、周万强、周万航、周万延、周万彬撤回对被告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蒲朝荣、蒋尚华、蒋尚国、蒋尚强、芶江镇义源村龙江二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万勇、周万桥、周发忠、周万强、周万航、周万延、周万彬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兴蓉
人民陪审员 王章辉
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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