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涪洋镇人民政府。
住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涪洋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冯圣祥,系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涪洋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冉光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光娟诉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涪洋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光娟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光娟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光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光娟承担。
审 判 长 魏光勤
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
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春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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