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加秀,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丽,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顶明,男,1944年4月5日出生,族别,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荣,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乾,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祥,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洪恩,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洪美,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发昌,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顶梅,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伍,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尚琴,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金,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雍,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书,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俊,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友,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华,族别,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洪发,族别,职业。
诉讼代表人李发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纳雍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县府街。
法定代表人郑成芳,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敏(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黄德群,穿青人,住纳雍县。
原审第三人张顶兰,穿青人,住纳雍县。
原审第三人李发军,穿青人,住纳雍县。
上诉人李发贵等人因林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黔纳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系被告1986年作出,至起诉时已经超过20年。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发贵等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
宣判后,李发贵等人不服,上诉称:争议茶地未分配给任何个人,上诉人对争议茶地拥有共同使用权,茶树系上诉人共同种植。被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黄德群颁发《林山草坡使用证》,上诉人全体村民并不知情,颁证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第三人黄德群证上记载的“荒地”的四至与上诉人共同拥有使用权的茶地四至完全一致,但争议地系茶地不是荒地,其颁证行为违法变更了土地的性质;《林山草坡使用证》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被上诉人在审理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也没有提及起诉期限的问题,且本案争议的土地不是财产,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纳雍县人民法院(2014)黔纳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2、由二审法院直接受理此案。
原审第三人黄德群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纳雍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李发军、张顶兰在二审审理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现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二审中本院未收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纳雍县人民政府向原审第三人黄德群颁发的第16号《林山草坡使用证》,其中第二项目为荒坡,地名为良子上,四至为东抵大路、西抵大沟、南抵大沟、北抵茶地。颁证日期为1986年8月22日,从作出之日起至2006年8月22日满2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上诉人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系被上诉人纳雍县人民政府1986年作出,至起诉时已经超过20年。另,本案由纳雍县法院管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直接受理本案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多周
审 判 员 杨静梅
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