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先权。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谢世礼,系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启贤,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秦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建春,系重庆秦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进。
原告彭晓勇诉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重庆秦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晓勇以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答应研究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晓勇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晓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晓勇承担。
审 判 长 闵旭光
审 判 员 张著斌
人民陪审员 姚敦林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振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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