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宏朝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35:20 |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226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宏朝,曾用名:董洪超、董红超,男,1960年3月6日生。 指定辩护人皇甫艳平,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宏朝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宏朝及指定辩护人皇甫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董宏朝在洛阳市一运汽车站北交警岗亭处趁被害人刘××下车接受交警处罚之机,将被害人刘××放在方向盘下面的2000元现金盗走。2013年4月26日被抓获。案发后已追退现金1500元。经鉴定被告人犯罪时精神状态为:边缘智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宏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董宏朝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宏朝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张×、董一×、董二×、董三×证言、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卡、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照片、被告人董宏朝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董宏朝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大部分赃物已追退,且其系精神发育迟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宏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宏朝精神状态为边缘智力,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宏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 进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人民陪审员:夏晓梅
二O一三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张秋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