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世友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34:50 |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225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友,男,1976年7月28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友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朱楠楠出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零时18时许,被告人张世友酒后窜至洛阳市西工区皇家永利KTV办公室趁室内无人将被害人张××放在办公室的包盗走,包内有700余元人民币、110美元及10欧元(兑换人民币805元)、白色OPPO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品。2012年12月26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世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张世友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世友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姚××、马××证言、抓获经过、现场辩认笔录、外汇牌价、证明、被告人张世友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世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 进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人民陪审员:夏晓梅
二O一三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张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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