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斌斌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29:06 |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184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斌斌,男,1984年8月23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斌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帆出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斌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斌斌在被害人崔×宿舍借宿,趁其不备,将其钱包内2200元钱盗走,后借口逃离。 2012年5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谢斌斌窜至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钰和酒店402号房间,趁被害人王×上厕所之际,将其钱包内的1305元盗走逃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斌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谢斌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谢斌斌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崔×、王×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李成军证言、辩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谢斌斌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斌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斌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 进 审判员:武 浩 人民陪审员:夏晓梅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秋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