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占全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27:42 |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182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占全,男,1971年12月3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占全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宇静出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占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中旬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占全伙同“耀刚”(另案处理)在洛阳市西工区临涧路凯旋路口61号院1号楼1单元门前,由被告人陈占全放风,“耀刚”用液压钳将被害人党××停放在门前的银灰色塞克电动自行车(价值1260元)的车锁剪开后盗走。销赃后得款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占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陈占全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陈占全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占全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党××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刘××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辩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占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占全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占全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占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 进 审判员:武 浩 人民陪审员:夏晓梅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秋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