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志强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18:02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刑初字第156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强,又名张冷平,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9日,被告人张志强以介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青沂庄村村民冉××购买“南召县一六0五粮食储备库(云阳地下仓)”旧面粉设备为名, 将冉××骗至南召县云阳镇,虚构该粮库欲低价出售旧面粉设备的事实,与冉××达成了购买该面粉设备的协议。2010年7月1日,张志强在收取冉××3万元购买设备的定金后逃匿。案发后,张志强将3万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冉××的陈述、证人蔡××、段××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张志强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案情及张志强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志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郝 磊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蒙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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