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518号
原告刘玉娟,女,1968年5月5日生,蒙族,无业,现住前郭县。
被告王薪然,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无业。
在本院审理原告刘玉娟诉被告王薪然一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已达6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丽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