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友才、时吉容申请被执行人徐旭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1
申请执行人罗友才。

申请执行人时吉容。

被执行人徐旭勤。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道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徐旭勤于2010年12月30日前至2017年12月30日前,每年给付罗友才、时吉容人民币5000元。因徐旭勤未履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325执8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当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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