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时吉容。
被执行人徐旭勤。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道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徐旭勤于2010年12月30日前至2017年12月30日前,每年给付罗友才、时吉容人民币5000元。因徐旭勤未履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325执8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当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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