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02
公诉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明,曾用名杨分刚,出生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务农。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明伙同刘某(在逃)等人来到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野鸡坪村被害人陆某某家中,从其经营的小卖部中盗取大量香烟后离开现场。其中,盗取的5条硬盒遵义烟被杨明与刘某等人平分吸食,其余部分香烟由刘某联系江某乙(另案审理)销售。当日,江某乙在岑巩县新兴城区农贸市场将其中的9条硬黄精品贵烟(以下简称磨砂烟)、1条喜贵烟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同乡杨某某,之后又将2条磨砂烟和1条玉溪烟拿给新店乡江某乙。当日14时许,江某乙与杨明、刘某等人在岑巩县新兴城区碰头时被岑巩县烟草专卖局和岑巩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查获,执法人员从江某乙驾驶的贵DAZ086长安之星面包车上当场查获61.9条香烟,其中磨砂烟54条、玉溪烟4条、喜贵烟3.9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某、江某乙处将被盗的香烟追回。经贵州省玉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陆某某被盗的硬盒遵义烟每包单价人民币22元,玉溪烟20.6元,喜贵烟13.5元,磨砂烟10.2元。故江某乙帮助销售的74.9条(749包)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8321.5元,杨明盗窃的79.9条(799包)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9421.5元。

另查明,2015年7月8日11时许,杨明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茅坪村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杨明的供述、户籍证明、贵州公安综合信息查询、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人江某乙、杨某某、江某乙、洪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玉屏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岑巩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杨自成、郑宇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传唤证、(2013)东刑初字第1633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9421.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杨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盗财物大部分被追回,被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较小,对被告人杨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明的犯罪事实和其所具有的以上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明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易乡莹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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