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兆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止)。
2014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兆友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所得赃款至今未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兆友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未退赃,故不予减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兆友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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