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冬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597号

罪犯杨冬华,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宽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冬华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杨冬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杨冬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朴永君服刑期间,于2006年7月17日,以肺占位性病变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罪犯朴永君为了办理保外就医,多次找到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担任自己的主治医生被告人杨冬华帮忙。为了帮助罪犯朴永君伪造大咯血的病情,达到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目的,杨冬华指使朴永君的妻子购买血液400毫升,亲自交给朴永君,并授意朴永君将血浆含在嘴里再吐出造成咯血的假象。同年11月1日,被告人杨冬华值班期间,罪犯朴永君将血浆含在嘴里,伪造大量咯血状况,杨冬华根据朴永君的虚假病情出具了病危报告。同年11月9日批准了朴永君保外就医,朴永君指使妻子李德宏多次贿赂杨冬华人民币18000元。朴永君保外就医期间一直处于脱管状态,2009年12月8日因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导致保外就医期间再次犯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监区参加犯医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2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冬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冬华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