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265号
罪犯梁立红,女,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松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立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人民币451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梁立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梁立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梁立红因其姐夫贾殿学与其姐梁立娟在其经营的“影花蝶恋”歌吧吵架而对贾殿学不满。遂到邻居“子夜”练歌房内给被告人李建伟打电话,让李建伟到其歌吧“收拾”贾殿学。李建伟邀赵光旭同往“影花蝶恋”歌吧。到达后二人与贾殿学发生口角、厮打。后二被告逃离现场,被害人贾殿学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0.2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58.3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梁立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严重暴力犯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立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