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011号
罪犯焦传来,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传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1723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7月1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7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086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焦传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夏季某日,因焦传来翻越金淑艳家土墙,金淑艳与焦传来及其亲属发生过口角,焦传来对金淑艳心怀不满。同年9月28日19时许,焦传来到金淑艳家东屋的小卖店欲购买冰淇淋,推门进屋时与金淑艳相撞,二人发生口角,焦传来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金淑艳头面、胸腹部等处数刀;又持刀窜至金淑艳家西屋用折叠刀刺徐佳欣颈、面、胸腹部等处数刀,在其返回时,见金淑艳尚有呼吸,便拿起金淑艳家的菜刀将金淑艳的颈部砍开,而后又用折叠刀刺金淑艳阴部数刀,致金淑艳死亡,徐佳欣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1.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01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焦传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传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