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卫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838号

罪犯刘卫东,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普通高中结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吉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卫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9199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3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刘卫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卫东于2008年2月21日15时许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建街北宅4号楼,前岳母耿淑芹家,因找其前妻与耿发生口角,用尖刀将耿刺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卫东已经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打成执行和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切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3.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卫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