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金凤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5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121号

罪犯张金凤,女,1955年1月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吉丰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金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金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罚金缴纳不到位,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金凤于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在担任吉林市金凤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其所在单位吉林市金凤畜牧业有限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先后在吉林省吉林市、长春市及辽宁省抚顺市、凌海市、新宾县等地以“投资入股”、“獭兔代养”等名义与群众签订协议,承诺高息回报,筹集资金。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7864367元,达800余人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糊纸盒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9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2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05.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后果社会影响较大,财产刑执行不积极,月消费较高,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金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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