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499号
罪犯张晓丹,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73029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吉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海江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晓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晓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未履行民事赔偿,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于2012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晓丹系被害人王志勇的妻弟,王志勇与被告人张晓丹的姐姐张琳琳在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万科兰乔圣菲小区家中因琐事引发争吵,王志勇拽着张琳琳头发撞向楼梯护栏,张琳琳跑到一楼卡农摄影内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张晓丹,被告人张晓丹听后持店内射钉枪将被害人停放于门前的吉普车前后玻璃及倒车镜砸坏,后到王志勇张琳琳租住处,被告人张晓丹与被害人发生争吵随后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张晓丹用射钉枪枪把殴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1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32.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不履行民事赔偿,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