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2行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玉萍,女,汉族,1949年7月26日生,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李成,男,汉族,1945年3月25日生,退休干部,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李玉萍丈夫。
上诉人李玉萍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玉萍上诉称,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原因是行政机关不作为。李玉萍于2009年11月开始上访,收到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查意见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5日,长达12个月。2010年提出复核申请,2011年8月22日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了意见模糊的复核意见,导致至今无法落实。李玉萍在依靠信访无法维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统筹外养老金是李玉萍的合法收入,应受法律保护。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对本案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李玉萍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返还其在主持破产清算工作过程中扣发李玉萍的统筹外养老金并赔偿损失。李玉萍与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之间的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志军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