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宁行非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9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
委托代理人刘鑫鹏。
委托代理人肖华芳。
被执行人任金财。
委托代理人奚军。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任金财土地征收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国土资<责>字【2014】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王宝忠
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
人民陪审员 韩冬霞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