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英等四人诉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47
原告李龙英,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赵俊杰,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陈小华,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袁小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牟泰勇、何杰,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龙英、赵俊杰、陈小华、袁小江诉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龙英、赵俊杰、陈小华、袁小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龙英、赵俊杰、陈小华、袁小江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五年 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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