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彭杨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华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玺。
被告徐自前,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自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