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冬梅,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游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治秀,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遵义市云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福州路,组织机构代码:58065XXXX。
法定代表人谢云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0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申兵、石冬梅与被告陈治秀、遵义市云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申兵、石冬梅于2015年0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申兵、石冬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申兵、石冬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申兵、石冬梅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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