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蔡大钧。
被告于显德,贵州省凯里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于显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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