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许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40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

负责人何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许君,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 可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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