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令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现暂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令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可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倩
")被告令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现暂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令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可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