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颖,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正香,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陈颖,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红艳,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理人代昭群,系周红艳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颖,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浩然,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理人代昭群,系周红艳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颖,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杰,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代昭群、罗正香、周红艳、周浩然诉被告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昭群、罗正香、周红艳、周浩然于2015年7月30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昭群、罗正香、周红艳、周浩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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