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李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8
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30XXXX。

住所地:贵州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香樟印象3座2层。

法定代表人汤旭,职务:副总经理.

汤旭,男,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李娜,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夏源蔓,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玺。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中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钟梦婷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