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赖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7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朝瀚,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某(又名赖某英),女,汉族。

第三人赖某伦,女,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第三人赖某伦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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