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啟强、张啟能与遵义市瑞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7
原告张啟强,男,汉族。

原告张啟能,男,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波,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瑞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赖壳山综合市场E、G栋四单元9-2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啟强、张啟能诉被告遵义市瑞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市瑞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啟强、张啟能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市瑞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啟强、张啟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啟强、张啟能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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