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啟能,男,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波,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瑞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赖壳山综合市场E、G栋四单元9-2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啟强、张啟能诉被告遵义市瑞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市瑞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啟强、张啟能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市瑞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啟强、张啟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啟强、张啟能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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