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28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彭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喻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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