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任世祥、付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25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

委托代理人淦强,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瑞卫,员工。

被告任世祥,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付言丽,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告任世祥、付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世祥、付言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任世祥、付言丽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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